詐騙犯中間人不知情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如果中間人對詐騙行為完全不知情,沒有犯罪的故意,不能僅僅因為其在詐騙活動中起到了某種中間作用就認定其構成犯罪。
要判斷中間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例如,中間人是否了解交易的背景、參與的程度、是否獲得了不合理的利益等。如果中間人只是在正常的商業(yè)或社交活動中,偶然地為詐騙行為提供了某種便利,但并不知道這是詐騙,那么通常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不知情的中間人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比如,受害人可能會認為中間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損失,要求中間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這與刑事責任是不同的概念,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和證據(jù)要求相對較低。
對于不知情的中間人,如果沒有證據(jù)表明其有幫助詐騙的主觀故意和行為,就不能輕易定罪。這也是保障公民權利、維護法律公正和準確適用的重要原則。
對于此類情況的判斷往往需要詳細的調查和證據(jù)收集。司法機關會綜合考慮各種證據(jù),包括證人證言、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等,來確定中間人是否真的不知情。
總之,判斷詐騙犯中間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于其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如果確實不知情,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