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殘疾可以離婚的。我國法律中并沒有規(guī)定如果夫妻一方有殘疾的,就不可以提出離婚,夫妻任何一方仍然擁有要求離婚的自由。且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由雙方訂立書面離婚協(xié)議,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若起訴離婚的,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判破裂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