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取保候審的最終處理結果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包括撤銷案件、不起訴、判處刑罰等。
1. 撤銷案件:經過進一步調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以認定其犯罪,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能會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2. 不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3. 判處刑罰: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會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駕駛的路段和時間、有無造成事故、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來確定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相關規(guī)定,如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
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