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和關系、工作的性質和目的、報酬的支付方式、風險的承擔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
1. 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和關系不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通常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作人一般不干預承攬人的工作過程。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而雇傭關系中,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進行工作,雇主對雇員具有一定的控制和管理權力。
2. 工作的性質和目的不同。承攬關系的工作成果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攬人關注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比如裝修房屋,承攬人負責按照約定完成整個裝修工程并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的是勞務,雇主關注的是雇員勞動的過程。例如雇主雇傭保姆照顧孩子,重點在于保姆照顧孩子的日常行為過程。
3. 報酬的支付方式不同。承攬關系的報酬通常是一次性結算,根據(jù)工作成果的完成情況支付。比如制作一件家具,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支付約定的報酬。雇傭關系一般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按照工作時間、工作量或者約定的周期支付,如按月發(fā)放工資。
4. 風險的承擔不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對完成工作過程中產(chǎn)生的風險自行承擔。比如承攬人在工作中受傷,一般由其自己承擔責任。但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雇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
5. 合同的性質和效力不同。承攬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其效力主要在于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和交付時間。雇傭合同則側重于保障雇員的勞動權益和雇主對勞動過程的管理。
總之,準確區(qū)分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對于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解決可能產(chǎn)生的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情況中,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多個方面的因素來判斷屬于哪種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