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被解雇,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任務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絕改正的;
(六)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反真實意義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因工傷或者非因工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10)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進行重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有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創(chuàng)新或者經營模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
(十四)其他因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