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證明丟失,可以領取結婚證,但需要出示無配偶證明或補發(fā)離婚證明。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充。
當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的,可以檢查檔案,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橐龅怯洐C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