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肯定會進行調解,但當事人自身的權利是否同意調解,能否達成調解協(xié)議,所以可以拒絕與同意。
若離婚態(tài)度堅決,可表達不同意調解。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費和財產分割沒有達成協(xié)議,也可以不同意調解計劃。
經審理,法院發(fā)現(xiàn)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也就是說,調解是離婚訴訟案件的必要程序,但當事人可以不同意調解計劃。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