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立案需滿足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資格: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權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買賣合同一方。
2、明確的被告:原告需明確指出被告身份,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及住所等準確信息,確保法院能準確傳喚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需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并陳述與買賣合同糾紛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以支持其訴求。
4、管轄法院:案件需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且原告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些條件共同構成了買賣合同糾紛立案的基礎,確保案件能夠依法受理并公正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