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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怎么認定主犯
開設賭場罪主犯的認定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脅從犯和避險過當是一個意思嗎
脅從犯和避險過當不是一個意思;
1、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
這里的被脅迫是指由于各種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為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2、避險過當在《刑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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