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給付彩禮后,已經(jīng)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2、結婚前,男方給付的彩禮,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能主張返還。3、當?shù)匾嬖诮o付彩禮的習俗,男方才能要求返還彩禮。
哪3種情況需要返還彩禮?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一)(二)比較好理解,就是說,男女雙方?jīng)]有登記結婚,或者登記結婚了,但是確實沒有一起生活,這時男方有權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但是根據(jù)(三)的規(guī)定,男方得達到什么程度才算“生活困難”呢?
當然并不是說,給了彩禮后,男方生活條件變差了、生活質(zhì)量下降了就叫“生活困難”。
判定關鍵在于,男方給了女方彩禮后,是否能夠維持當?shù)鼗镜纳钏健?/p>
比如有時候,男方為了湊彩禮到處借錢,但是婚后又無力償還債務,連基本生活水平都維持不了,才可能被認定為“生活困難”。
今年不讓收彩禮了?
其實在《民法典》發(fā)布前就有很多人謠傳說,不用給彩禮了。
這是人們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最大的誤解。
《民法典》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這種情況:結婚時,女方對男方說,你要給一定數(shù)額彩禮,錢到位這婚才能結。
這種做法有違婚姻自由,男方給付彩禮是迫于女方的壓力,如果之后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財物,在證據(jù)充分的情況下,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當然,男方有不給彩禮的自由,女方也有不嫁給對方的自由,二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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