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一般將會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此進行處罰,而根據(jù)《刑法》第439條當中的規(guī)定,出賣或者是非法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將會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來處罰。
犯了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一般怎么判?
1、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了破壞交通工具罪怎么判刑
行為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
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jù)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是破壞交通工具罪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足以使其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是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特定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觀方面
實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破壞性行為。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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