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受傷者往往會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賠償請求。在某些情況下,受傷者自身的行為可能也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那么,工傷賠償受傷者承擔責任嗎?
一、工傷賠償受傷者承擔責任嗎?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如果因下列原因造成工傷,則受傷者自身需要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工傷賠償責任:
1. 故意;
2. 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
3. 醉酒或者吸毒;
4. 自行離開工作崗位,從事與工作無關(guān)的活動;
5. 故意傷害自己。
二、工傷賠償中受害人故意行為的認定
工傷賠償中受害人故意行為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故意:
故意違反安全生產(chǎn)規(guī)程;
故意無視危險,不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故意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圍從事危險作業(yè);
故意與他人發(fā)生沖突,導致自己受傷。
三、工傷賠償中受害人過失行為的認定
過失是指受害人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自己的意圖,但客觀上存在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工傷賠償中受害人過失行為的認定同樣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過失:
疏忽大意,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缺乏必要的專業(yè)知識,不具備從事相關(guān)工作的資格;
錯誤估計自己的能力,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圍從事危險作業(yè);
未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安全隱患或危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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