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的一方不一定會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夫妻關系已經(jīng)破裂,或者一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言簡意賅,如果能夠拿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的證據(jù),法院叛離的可能性就很大。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第二次起訴與第一次起訴的時間間隔相隔一年,且在上一次起訴判決不離婚后,夫妻二人分居一年的,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可以認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