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到期后,雙方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換證,否則會給自己的出行和相關行政審判帶來麻煩。當事人不在當地的,也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的有關程序和規(guī)定異地辦理身份證。具體情況可以依法處理。
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身份證可在異地受理點更換,異地不接受以下人員的身份證:
1、外觀特征發(fā)生重大變化,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公安機關不接受異地居民身份證申請;
2.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使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照、買賣、使用偽造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照等國家機關證件的,不予受理異地居民身份證申請;
3、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受理異地居民身份證申請;
4、雙方可攜帶身份證、居住證等,提前咨詢受理點工作人員,以對方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