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生活中有家庭暴力,如果夫妻關系沒有破裂,受害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或機構投訴、反映或尋求幫助,如果感情破裂,可以起訴離婚。
如果是協(xié)議離婚,經協(xié)商,雙方應持離婚協(xié)議、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領取離婚證。
協(xié)商不成的,只能起訴。起訴應當到被告戶口所在地或者被告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如果雙方都同意,可以辦理速裁,幾天左右就可以辦理。
一般來說,實施家庭暴力的是男性,而對于有家庭暴力的婚姻,夫妻協(xié)商離婚,這樣可以省事但是一般情況下,協(xié)商離婚都是有困難的。如果男方不同意,先確定男方有家庭暴力證據,再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一般以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為由判決離婚。
家暴起訴離婚的證據有:家暴時民警出警記錄、醫(yī)院出診證明、醫(yī)院住院病歷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