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大約需要六個月后才能再次提起訴訟。法院不會接受六個月內提起的離婚訴訟。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準離婚,或者通過調解雙方和好,則在沒有出現(xiàn)新情況或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但這一限制對被告不適用。
離婚案件的審理時長取決于案件的復雜程度和法院的審理程序。一般情況下,一審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而二審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個月。這意味著,從提起訴訟到最終判決,一個離婚案件可能需要最短三個月到最長九個月的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例如家庭暴力或緊急情形,法院可能會允許在六個月的等待期滿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