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規(guī)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維修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終止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終止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維修等義務。
購買商品后,消費者想退貨,但經營者不退貨的,屬于普通商品買賣合同糾紛,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可以無條件退貨,由雙方在買賣合同(包括口頭合同)中協商確定。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經營者有權在沒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拒絕退貨。若經營者涉嫌非法經營或損害消費者權益,可撥打12315消費者保護熱線投訴。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