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與其前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再審案件在本地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裁員行為,以及員工是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據公司代表稱,員工因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存在較大的工作失誤,公司經過多次警告和培訓仍未見改善,因此決定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而員工則認為公司沒有充分告知其工作不足的情況,也沒有給予足夠的培訓和改進機會,因此公司的裁員行為違法,員工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在庭審中,法官聽取了雙方當事人和證人的證言,并查閱了相關證據材料。最終,法院認為公司在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未充分告知員工工作不足的情況,并未給予員工足夠的培訓和改進機會,因此公司的裁員行為存在違法性,員工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履行清算手續(xù)?!币虼?,公司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履行清算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