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是否包括配偶,是需要根據配偶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來確定的。在日常生活中,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是按照一定標準來計算的,并且,不同年齡階段的被扶養(yǎng)人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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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是否包括配偶?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yǎng)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yǎng)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被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利益的減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接后果,應當受到賠償。
打架輕傷二級不賠償怎么處理?
打架輕傷不賠錢可以走司法程序。被害人傷情經法醫(yī)鑒定,構成輕傷一級或輕傷二級,要追究嫌疑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人或家屬賠償后,被害人寫諒解書,法院可以從輕判決被告人,甚至判緩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yǎng)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
刑事和解制度設計初衷和現實應用存在的差距
刑事和解制度分別在《刑事訴訟法》277條、279條有明確規(guī)定,該兩個法律條款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對于條文所列出的幾種情況的從寬處理權,其中包括故意傷害案件,而《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519條則是賦予檢察機關在批捕階段對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不批捕的決定權。刑事和解制度體現的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一制度較傳統刑事案件處理方式,更有矯正犯罪、撫慰被害人心靈、化解社火矛盾、修復社會關系、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積極意義,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保障了部分刑事案件能有效、順利的辦理。
然而,在實踐中符合刑事和解的故意傷害案件占大多數,但最終能達成刑事和解的輕傷害案件卻有點不如人意。以S院偵監(jiān)科為例:2013年提請批捕的故意傷害案件31件,其中造成輕傷和輕微傷的案件27件,輕傷害案件占故意傷害案的87%,在移送起訴前達成刑事和解的僅有7件,占故意傷害案總數的 22.6%。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故意傷害進入批捕階段及批捕后的偵查階段,能夠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極少,這違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即使后期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由于當事人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檢察機關也只能“愛莫能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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