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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如下:
1、主體此罪對行為主體沒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構(gòu)成該罪,即本罪主體為不特定主體。
2、主觀方面?zhèn)卧?、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3、客體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這里的武裝部隊的公文,是指武裝部隊制作的用于公務活動的公函、通告、命令等文件。武裝部隊的證件,是指武裝部隊制作、簽發(fā)的用于證明單位和人員的身份、資歷、授權(quán)、許可、權(quán)屬等事項的各類憑證和依據(jù)。武裝部隊的印章,是指武裝部隊使用的單位公章、各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及用于公務的個人印章。
4、客觀方面?zhèn)卧?、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觀行為是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這里的偽造,是指無制作權(quán)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變造,是指采用涂改、擦涂、拼接、更換照片等方法,改變其原來真實內(nèi)容。買賣,是指為某種目的,購進和出售。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有以下四個構(gòu)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chǎn)的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chǎn)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它是指將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適當方法將其不同成分單個分離制成的各種制劑,從而能按不同需要輸送給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種蛋球白、人胎盤血蛋白、人胎血丙種球蛋白、凍干健康血漿等。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tài)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才能構(gòu)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gòu)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chǎn)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gòu)成,而不能由單位構(gòu)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guān)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guān)操作規(guī)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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