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社會中,在就業(yè)、出行、購物等各種情形時,都是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權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學習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權了。在本文內(nèi)容中我們對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本罪與他罪的區(qū)別進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問題。
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jīng)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xiàn)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說,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托他人保管,處于自己支配的范圍之內(nèi)。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shù)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征。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一般來說,接受貨幣的對方并不知該貨幣屬于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zhì)。至于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征。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行為還必須是數(shù)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數(shù)額較大”,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起點數(shù)量規(guī)定,以“總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作為認定標準。未達到上述起點數(shù)額的,即使存在其他嚴重情節(jié),也不能認為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jīng)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后發(fā)現(xiàn)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xù)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至于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于走私、偽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于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而代為收藏,對于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于收藏人,則由于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nèi)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主要犯罪構成主要是指以下內(nèi)容:
(一)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目的,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于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群眾暴力拒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fā)、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群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本罪所指群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群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shù)多少衡量,應強調(diào)從被煽動人的范圍和煽動行為指向?qū)ο笊线M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
“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并公然對抗并拒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施行。
(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guī)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痉?,是指規(guī)定和調(diào)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
(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fā)、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群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本罪所指群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群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shù)多少衡量,應強調(diào)從被煽動人的范圍和煽動行為指向?qū)ο笊线M行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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