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時候,我們就需要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您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過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能夠對您遇到關于民法典婚姻法財產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的問題帶來幫助。
民法典婚姻法財產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復婚后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般來說,離婚之后財產的劃分就屬于個人財產范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系的人再次結婚,并不因結婚對象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復婚當事人在復婚前已不存在婚姻關系,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進行了分割,其離婚狀態(tài)下各自所有的財產,復婚后應仍為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原則精神,表現為一種法定權屬。
原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約定和經法律文書確定依法進行了處分,具有法律效力。
復婚后如果變更其權屬,則無依據。
所以,在復婚后,如果復婚當事人對原共同財產無新的約定或者無新的有力證據,則應依離婚時的處分,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民法典以離婚條件的財產協(xié)議是否有效嗎
有效的。離婚協(xié)議有效的條件包括簽訂離婚協(xié)議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離婚協(xié)議是當事人自愿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xié)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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