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和租賃權的區(qū)別”問題不少人都比較關注,另外“債權和股權的區(qū)別”問題想必也會感興趣,下面法助手小編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識可供參考,想要了解相關法律問題一起來往下看看吧。
居住權和租賃權的區(qū)別
居住權與租賃權的最大區(qū)別是,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而租賃權是支付合理對價才能居住使用。其次居住權不得轉讓,但租賃權經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是可以轉讓的。
居住權和產權的具體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居住權房子的承租人轉換,產權房是房子產權人轉換。 2.居住權房是只有本地戶口可購買,產權房現(xiàn)在有限制空間就比較大。 3.居住權房貸不了款。 4.居住權是只享受使用權利,就相當于租了一套房子一樣,租期內只有居住使用權。產權房是擁有房屋的買賣、居住、使用的權利。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處分行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債權和股權的區(qū)別
債權和股權主要有下面幾點區(qū)別:
第一,概念不同。債權,指的是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股權,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基于其對股東資格,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同時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
第二,分類不同。債權主要包括下面幾種理論分類:1、單一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2、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3、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4、主債與從債。股權主要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種;
第三,對象不同。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只針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效力,原則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股權是投資人基于投資享有的權利,主要針對公司的經濟利益和經營管理權利。
典權和租賃的區(qū)別
租賃權與典權都是對他人之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承租人和典權人對標的物都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兩者也有以下幾方面的區(qū)別:(1)法律性質不同。租賃權是基于租賃關系產生的債權,它只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fā)生效力,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典權是用益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標的物不同。租賃權的標的物可以為動產,也可以為不動產,法律對此無限制;而根據(jù)中國相關法律,典權的標的物只能是不動產,不得為動產。
(3)內容不盡相同。雖然兩者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內容,但是,兩者在內容方面也有區(qū)別。比如,租賃權中的租金,一經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即取得其所有權,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無須返還租金;而典權中,出典人在典權設定時取得典價,但是如果在典權期限屆滿,出典人回贖典物時,須向典權人返還典價。
(4)權利的限制不同。在租賃中,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否則,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解除租賃關系;而在典權中,除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禁止約定外,典權人可將典權讓與他人,也可以將典物轉典。
(5)法律后果不同。在租賃關系中,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必須將租賃物返還給承租人;而在典權中,在典權期間屆滿后,典權人是否返還典物取決于出典人是否行使回贖權。如果出典人行使回贖權,則典權人應向出典人返還典物;如果出典人拋棄回贖權,則典權人不返還典物給出典人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以上就是關于“居住權和租賃權的區(qū)別”的相關整理解答,內容僅供大家參考,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不妨點擊直接咨詢律師獲取更專業(y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