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后人民法院只能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工傷保險糾紛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根據(jù)《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上訴后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一般維持原判決或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有可能改判或者撤銷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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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糾紛上訴后怎么處理?
工傷保險糾紛上訴后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處理,可能維持原判決、裁定,也可能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工傷糾紛怎么解決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工傷糾紛,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不能解決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yōu)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予以判決。
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shù)?,應當以民事法律法?guī)為依據(jù)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雇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shù)目梢罁?jù)民法和勞動法獲得雙份賠償。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fā)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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