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止執(zhí)行,但是法院在受理之后,必須要根據(jù)原告的申請,他原來的裁判執(zhí)行才是可以中止的,如果是普通情況是不需要進行中止的,必須要有這個第三人,他主動來提出請求中止執(zhí)行,而且他就算提出了中止執(zhí)行,也不是法院就會馬上答應,這事一定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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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要中止執(zhí)行嗎?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后,應當根據(jù)原告的申請,中止原裁判的執(zhí)行。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不中止原生效裁判文書的執(zhí)行。原告(第三人)可以請求中止執(zhí)行,條件是必須提供擔保,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中止原生效裁判文書的執(zhí)行存有爭議,法律規(guī)定沒有排除人民法院依職權中止執(zhí)行原生效裁判,但這與生效裁判文書的效力、權威性相沖突,因此應當嚴格限制適用。中止執(zhí)行原生效裁判的范圍,可以全部中止,也可以部分中止,但是不能超越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的原生效裁判的內容。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xù)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時間是多久?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jù)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jù)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目的和意義在于矯正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彌補當事人主義缺陷,完善第三人權利保障。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至第三百零三條作了相關規(guī)定,但內容不盡詳實,導致立案審查中存在以下問題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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