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有很多相關規(guī)定的,我們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來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不動產所有權能否約定,不動產所有權的效力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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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動產所有權能否約定
民法典中不動產所有權能進行約定。對于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當事人不得自行規(guī)定,應當依照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行使相關權利。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轉移,屬于流押或者流質條款,該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房屋產權證是否存在抵押
房屋抵押的,抵押登記機構會在房產證是作他項權登記。所以可以查看房產證是沒有作他項權登記,確定房屋是否有抵押。《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zhí)。并向抵押權人頒發(fā)《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fā)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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