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癌癥,婚姻的有效性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斷。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未如實告知,另一方有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撤銷婚姻。
然而,是否構成可撤銷的婚姻,還需考慮隱瞞的疾病是否屬于“重大疾病”范疇,及其對另一方婚姻自由意志和婚后生活的影響程度。例如,若癌癥術后恢復良好,不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且未對另一方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法院可能不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
此外,即使疾病構成重大疾病,但若另一方在知情后選擇繼續(xù)維持婚姻,或超過一年未提出撤銷請求,婚姻也將繼續(xù)有效。
綜上所述,婚前隱瞞癌癥的婚姻是否有效,需根據(jù)具體案情、疾病影響及法律程序綜合判斷。建議雙方在婚前進行充分溝通,建立信任基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