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后,取保候審的解除需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決定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后,由辦案單位制作解除決定書并通知當事人,同時退還保證金(如適用)。
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取保候審的解除需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請: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或執(zhí)行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并說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任何義務。
2、審核條件:辦案單位將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包括是否確實不需要繼續(xù)追究刑事責任等。
3、制作決定書:若條件符合,案件承辦人會撰寫《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jīng)單位審查同意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
4、解除手續(xù):辦案人員會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要求其在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若采用保證金方式,還需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銀行領取保證金。
5、通知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收到?jīng)Q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后,應立即執(zhí)行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及相關單位,至此解除手續(xù)辦理完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