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后一方不去還能離婚。冷靜期結束后,若一方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協(xié)議離婚無法完成。但可通過訴訟方式繼續(xù)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冷靜期。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意味著,如果冷靜期結束后一方未到場申請離婚證,則無法完成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
然而,若一方仍希望離婚,可選擇通過訴訟途徑。在訴訟離婚中,即使一方不到庭,法院也可依據缺席判決原則進行審理,并可能準予離婚。但訴訟離婚程序相對復雜,耗時較長,且需承擔一定的訴訟費用。
因此,冷靜期后一方不去,雖然不能直接通過協(xié)議方式離婚,但仍可通過訴訟方式實現(xiàn)離婚目的。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