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員工遭遇公司不直接辭退,而是通過降低薪資來間接施壓時,應分步驟應對:
1. 核實降薪依據(jù):了解公司降薪的具體原因、依據(jù)及流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若無合理依據(jù),降薪行為可能違法。
2. 溝通協(xié)商:與公司HR或直接上級進行溝通,明確表達對個人薪資調整的疑問和不滿,嘗試通過協(xié)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3. 收集證據(jù):保留所有與降薪相關的文件、郵件、通知等作為證據(jù),特別是證明降薪無合理依據(jù)或違反勞動法的材料。
4. 尋求內部解決:若協(xié)商無果,可向公司內部申訴渠道(如工會、員工代表大會等)反映情況,請求協(xié)助解決。
5. 勞動監(jiān)察投訴:如公司行為明顯違法,員工可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部門投訴,要求介入調查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 法律途徑:必要時,可咨詢律師并考慮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要求公司恢復原薪資水平或給予相應補償。
總之,公司不辭退故意降薪,員工首先應了解降薪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再采取相應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包括協(xié)商、投訴或法律途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