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不予起訴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超過追訴時效:犯罪行為已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期限。
2. 特赦免除:犯罪者獲得了特赦令,免除了刑罰。
3. 情節(jié)輕微: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未達到構罪標準。
4. 無人控告或撤回控告: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無人提出控告或已撤回控告。
5. 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經死亡。
6. 其他法定條件:根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判斷盜竊罪的情節(jié)是否輕微,需綜合考慮盜竊金額、手段、次數、是否歸還贓物、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因素。若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且未達到構罪標準,則可能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