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拘留時,通常需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有幾種特殊情況下可不通知家屬:
1、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由于這些犯罪的嚴重性和特殊性,通知家屬可能會干擾偵查或引起社會恐慌,因此公安機關有權決定不通知。
2、通知可能妨礙偵查:在某些案件中,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泄露偵查信息或導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等,公安機關也可選擇不通知。
3、無法通知或家屬拒不接受通知:若公安機關無法獲取被拘留人家屬的聯系方式,或家屬拒不接受通知,也可視為已通知。
綜上,公安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以及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這些例外情況需由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并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