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偷渡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取決于具體案情和法律規(guī)定。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訴訟、不妨礙訴訟正常進行。偷渡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性質相對嚴重,因此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
在決定是否對偷渡者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案件性質、社會危險性、個人背景等。如果偷渡者沒有前科、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好、有固定住所和穩(wěn)定工作等,可能會增加取保候審的可能性。
取保候審并不是必然的,是否批準由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此外,取保候審并不等于案件結束,偷渡者仍需配合調查并接受法律的審判。
因此,對于第一次偷渡者而言,最好的做法是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實,并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