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工傷認定存在爭議時,應先與用人單位溝通,若無法解決,可申請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當勞動者對工傷認定存在爭議時,首先應嘗試與用人單位進行協(xié)商溝通,了解對方立場,并嘗試達成共識。
若溝通無果,勞動者可以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其進行審查。
如勞動者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在復議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應準備充分的證據(jù)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總之,解決工傷認定爭議需依法進行,勞動者應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