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未進行分割的房產,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在夫妻離婚過程中,房產作為重要的共同財產之一,經常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如果離婚時未對房產進行分割,雙方應首先嘗試通過協商達成共識,確定房產的歸屬、使用方式及可能的經濟補償等。
若協商無果,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未分割的房產進行裁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期間對房產的貢獻、子女撫養(yǎng)權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總之,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房產,雙方應首先嘗試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再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