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具體受理時間不固定,但法院應在收到訴狀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當離婚訴訟遞交至法院后,法院會進行初步審查,包括檢查起訴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雙方當事人身份是否明確、訴訟請求是否具體等。
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會先對訴狀進行形式審查。如果訴狀符合法定要求,內容齊全,且屬于該法院管轄范圍,法院會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若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會在7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會告知當事人補充或修改。立案后,法院會進行進一步的審理程序,包括調解、開庭審理等。
一旦受理,法院會出具受理通知書,并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訴狀存在問題,法院會通知原告進行補正。在特殊情況下,如法院工作繁忙,受理時間可能會稍有延遲,但通常不會超過法定時限。因此,提起離婚訴訟后,當事人應耐心等待法院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