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無效后,已付租金的處理通常遵循“恢復原狀”的原則。即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應當返還給承租人,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當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雙方應當盡快協(xié)商處理已付租金的問題。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出租人應當予以返還。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承租人應當提供已支付租金的憑證,如轉賬記錄、收據(jù)等,以便出租人核實并返還租金。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賃合同無效是由于承租人的過錯導致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等,出租人可能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