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在懷孕期間起訴離婚不一定需要多長時間,因為不同案件的復雜性不同,審判時間也不同。
一般來說,申請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審理;如果使用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審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