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是一種違法行為,可能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
對于這一犯罪行為,根據(jù)情節(jié)的輕重,法院通常會判處不同程度的刑罰。如果情節(jié)較輕,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能伴隨罰金;如果情節(jié)較為嚴重,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在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可能伴隨罰金或者財產(chǎn)的沒收。
然而,如果行為人是在自衛(wèi)的情況下殺死了保護動物,這可能被視為緊急避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在無法采取其他措施的情況下進行緊急避險,并且造成了損害,那么他可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緊急避險的行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導致了不必要的損害,行為人仍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