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中,如果事故雙方各承擔一半的責任,那么在賠償問題上也應遵循對半分攤的原則。先由各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不能完全覆蓋損失,那么剩余的部分應由事故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以下標準:
1.全責: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引起的,該當事人應承擔全部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導致現(xiàn)場被破壞或證據丟失,使得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明事故真相,逃逸的當事人同樣需承擔全部責任。
2.分責:當交通事故由兩方或以上當事人的過錯共同導致時,應根據各方的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影響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包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無責:如果所有當事人都沒有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事故屬于交通意外,那么所有當事人均不需承擔責任。如果事故是由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的,其他當事人則不需承擔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進行現(xiàn)場勘查、檢查和調查后,結合相關的檢驗和鑒定結果,應當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將詳細記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及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并正式送達給事故當事人,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