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合同雙方相互承擔義務,并且履行義務有明確先后順序的情況下,后履行的一方有權在對方未履行其義務或履行不當時,拒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1. 雙方在同一個債務合同中各自承擔的債務互為對價,即雙方的債務是相互交換的;
2. 雙方所承擔的債務均已到期,但一方的履行時間先于另一方;
3. 后履行的一方將另一方的履行作為自己履行的條件,或者因為后履行而享有一定的期限利益;
4. 當履行期限到來時,后履行的一方拒絕履行自己應承擔的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