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糾紛,本質上屬于行政訴訟范疇,而非民事訴訟。對于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如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及其他組織對此持有異議,包括征地補償款的糾紛在內,均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若被征收人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持有異議,或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了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均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