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債消”這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當債務人死亡時,他的債務并不會因此消失。想要追討債務,首先需要查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chǎn)。如果有,那么這些財產(chǎn)將會用來償還債務。其次,如果債務人有擔保人,那么擔保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如果債務人在去世后留有財產(chǎn),那么他的繼承人需要承擔他的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chǎn)或者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那么繼承人就不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人死債消”作為處理債務問題的原則。在面對債務問題時,我們應該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