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可以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將會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家庭暴力發(fā)生時,應報警并保留報警記錄,及時到醫(y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如果因為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安全。
家庭暴力是法律允許離婚的原因,但需要提供錄音錄像、報警記錄、醫(yī)療診斷證明、施暴者保證書、目擊者證言等證據材料。若發(fā)現家庭暴力,無過錯方也可主張精神損失賠償,并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相應的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