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之后,承租人便享有了房屋的使用權,是不是就意味著房東對房子的使用沒有任何過問的權利呢?當然不是。事實上,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