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原告準備起訴狀并收集相關材料,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送達訴訟文書,通知雙方到庭;法院開庭審理時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起訴離婚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jù)和材料,法院才能依法的受理。而且只有確定雙方的感情已達到破裂的地步,那么才會依法的判離。
2、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協(xié)議離婚需要一個月的時間才能辦理完畢。雙方需要度過離婚冷靜期后才能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而離婚冷靜期的時間為三十天。冷靜期過后若夫妻雙方沒有在30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也視為撤銷離婚申請。起訴離婚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jù)和材料法院才能依法的受理。而且只有確定雙方的感情已達到破裂的地步,那么才會依法的判離。需要當事人準備提供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也就是離婚起訴狀、夫妻的有效結婚證、原告的身份證件、戶口本。若并非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則還需要同時提供之前法院對離婚案件審理之后作出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