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一般在60日內下來。
1.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存在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而相關結論尚未作出的;或者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遇到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超過30日。
3. 申請工傷認定時,申請人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于工傷認定的效率有著重要的影響。
4. 一旦工傷認定書作出,如果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 為了確保工傷認定的順利進行和及時獲得認定書,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作,及時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并關注申請的進度。
總之,工傷認定書的下來時間通常在60日內,但特殊情況可能會有所延長。申請人要了解相關規(guī)定,做好充分的準備和耐心等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