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未休完的年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1. 法律規(guī)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 計算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3.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4.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應當就其應休未休年休假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用人單位有保存考勤記錄等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可能要承擔不利后果。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nèi)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