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保險的工傷賠償,通常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 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當職工遭受工傷,而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時,所有的工傷賠償費用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2. 工傷醫(y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用人單位處獲得支付。
3. 停工留薪期待遇:在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4. 傷殘待遇: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評定了傷殘等級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5. 生活護理費:如果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用人單位要從工傷發(fā)生之日起支付生活護理費。
總之,用人單位未交保險的情況下,職工應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