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未簽訂合同被辭退,可能獲得的賠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辭退的賠償金等。
1.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辭退農民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于違法辭退,那么農民工有權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3.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收集。在主張賠償時,農民工需要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梢酝ㄟ^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來證明。
4. 維權途徑。農民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決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之,農民工在面對未簽訂合同被辭退的情況時,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合法途徑爭取應得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